(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国家惩罚权的重要方面,是国家经常使用的强制手段和方法,涉及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畸轻畸重,违法责任与行政处罚失当的,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