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官司如何不承担夫妻债务且获取房产财产经典案例分析
江宁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6年4月22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2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房贷对方偿还】
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梅海洋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笔录中载明超过1万的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3、女方和孩子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还贷由男方偿还;
4、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再无纠葛。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长婚龄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双方居住情况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外国,但是最终解决诉讼的时候均在国内,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子女抚养权及大部分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是通过庄荣华律师围绕最高院及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持有的所有优势一一书面列明,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调解的技巧最终说法对方放弃抚养权,并支付2000元抚养费、承担过万医疗费的一半,为此孩子的问题我方获取完全的胜利。
在诉讼之前男方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40万预付款,而房产证上面明确登记的系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买房人与男方均有过错,诉讼中承办法官也将买房人约来谈话,最终买房人在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起诉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为我方调解争取财产赢得的时机,而在买房人来谈话之时庄荣华律师也向他分析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后续如何解决这个纠纷的重要提示,局面至此,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法律规则,同时本案男方单方处分房屋也属于违法婚姻法和合同法,最终我方抛出调解意见,大价值房屋归女方和孩子共有,保证了女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居住安宁,我方也不再主张小价值的房屋,但男方必须将大价值房屋剩余贷款部分继续偿还下去,为此又进行了多伦沟通和调解最终全面达成一致,交接完所有手续。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到1500,再到200,以及重大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但是这样的调解难度,通常都比较大,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庄荣华律师已经不止一次的实现财产归孩子和女方共有的调解方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时止;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日上午九点至被告B处接走儿子C,于当日下午六点将儿子C送回至被告B处,被告B予以协助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属于原告A所有的5 0%份额赠与给儿予C,该房屋另5 0%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2、位于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 2 4 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4-22
淡泊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涵养。嬉笑怒骂即是生活,花开花落便是人生。人无常势,水无常形,繁华过后皆云烟。山一程,水一程,走过的都是春秋,看过的都是浮云,没有一样是自己的永恒。何不如,张开双臂,尽情拥抱每一幕花开的幸福,悄然领悟每一片落叶的安息。看淡了春秋,自然看淡了如梦的浮生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女方获取女孩抚养权
120万元财产折价款及车辆
【2016建邺区离婚案-6月1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6日,1个月左右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10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对方,车辆归我方,对方再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120万元
4、婚内100万左右债务全部由对方承担。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但是还是非常心疼孩子今后的生活,离婚后双方将展开各自的生活,因此在争夺房产与子女抚养权方面,我方当事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由此我方提供的调解方案全部都是围绕和突出我方优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意见,虽然期间被告也出来了大量的意见或者证据证明我方的陈述的不实以及大量的债务的存在,但是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5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对孩子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寒暑假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四、建邺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五、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六、婚内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一人承担
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无纠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负担6120元,被告承担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生。
被告B,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
被告C,女,汉族,1985年9月25日生,无业。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8月,两被告因筹办婚礼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因原告与被告B系表姐弟关系,原告当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被告B于2013年10月补打了借条给原告,确认借原告100000元的事实。因两被告在闹离婚,原告为防止债权受到侵害,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9日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情况属实,但目前无偿还能力,该笔借款确实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被告C辩称,原告与被告B之间不存在借款,所述借款系原告与被告B虚构事实,为了被告B在两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应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表姐弟关系。审理中,原告A主张被告B向其借款100000元用于筹办婚礼,其在2012年7月31日分四次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共计取款12500元、2012年8月2日分四次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共计取款15000元、2012年8月4日从其丈夫陈某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取款16000元、2012年8月5日从其华夏银行账户取款20000元,加上原告家中有房屋出租,收取了租金36000元,又凑了现金1000元,共计100000元,于2012年8月份在原告单位附近一次性交付给被告B。交付款项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因与被告B系表姐弟关系,所以借款当时没有让被告B出具借条,后2013年10月,被告B提出因为金额较大,补打借条给原告,确认借款100000元的事实。针对以上陈述,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借A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此为据B2013.10.26”;2、原告及陈某名下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被告B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原告陈述的交付款项的经过均无异议,并陈述借款当时被告C不知情,2012年年底才将借款事实告诉C。被告C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有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时间为2013年10月26日,该借条在2014年9月1日已经形成,而原告在2014年9月1日两被告的离婚诉讼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时陈述没有借条,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对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被告C认为原告的取款并不能证明款项的去向,并且连续四天取款多次,用了三张银行卡,明显造假。
庭审中,被告C提供2013年11月26日庭审笔录、2014年9月1日庭审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B在2013年11月26日庭审笔录中称借A100000元用于婚房装修,2014年9月1日庭审笔录中原告A出庭作证时陈述“B借了我10万元,没有借条,该钱他用于置办婚礼,其中有3万是我从父母要的(我父母房屋出租的钱),另外自己身上还有7000元备用金凑的”。原告对两份庭审笔录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庭审笔录中的10万元与本案系同一借款,庭审笔录中陈述没有借条是因为发生借款时未出具借条,原告未向法庭陈述被告B已经补打了借条,关于37000元现金的来源,原告记不清楚了,以2014年9月1日庭审笔录中原告陈述的为准。被告B对两份庭审笔录的真实性认可,其认为当时记不清楚,才在庭审笔录中陈述借款用于婚房装修。
本院向被告B送达应诉材料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B陈述的主要内容为,B向原告借款的用途是婚房装修或婚宴,原告分两次各5万元将借款交付给B,具体交付的时间记不清了;有一次是B开车去A单位拿的,钱拿回来C是知道的。还有一次是A将钱给她母亲,再由她母亲转交给B的母亲,B的母亲交给B时,C在场。
另查明,被告B与C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曾于2013年受理C诉B离婚一案,经审理于同年12月判决驳回C的诉讼请求。后被告C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判令B、C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明细,被告C提供的庭审笔录两份、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本院谈话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借给被告B100000元,原告虽提供借条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向被告B交付了100000元。兼之原告在本案中对款项来源的陈述与其在两被告离婚诉讼中作证的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其陈述的款项交付方式、借款用途,与被告B的陈述亦存在多处矛盾。被告B对该借款的陈述亦前后不一,多处矛盾。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B之间存在100000元借款的借贷合意并且已实际交付该借款,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小时候我们拼命想长大,长大后才发现还是童年最无瑕;读书时我们做梦都想工作,工作后才明白还是寒窗时光最留恋;单身时羡慕别人出双入对,结婚后才懂得单身的自由也是一种无比的幸福……我们是一路向前走,走过了也就错过了,唯有珍惜即时的拥有,生命的记忆里才会少一些悔与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