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2015年6月
管辖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2015年6月,王某和刘某诉争某家属院房屋,该房屋系王某、刘某同居期间共同申请调换所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01年王某书写证明“现住房归刘某和王小某(非婚生子女),以后谁住谁交款”,之后刘某交给王某4万元的存单,刘某陆续交清该房余款。
同年4月双方经电厂路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将该住房归王小某所有,必要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后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协议分割房产,但王某坚称房产是自己单独所有,拒绝分割,无奈刘某找到成都房产律师吴锦熤代理其房产确权纠纷。
接到案件后,吴锦熤律师团队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后认为争议的房产应为王某、刘某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分手时应该对此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采纳了吴锦熤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该房屋为刘某王某的共同财产,刘某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