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夏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吕纯锋,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上诉人刘显福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显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辉,被上诉人郭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纯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天飞
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
代理审判员 尹慧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迪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