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之吻”:男子吃花生后与女友接吻致其身亡
社会背景:
中新网6月14日电 据外媒报道,加拿大蒙特利尔一名20岁女子勒梅(Myriam Ducre-Lemay),从小就对花生过敏,但男友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吃过花生后和她接吻,导致她出现严重过敏反应,送医后宣告不治。
报道称,勒梅当时到新男友参加派对,并且留下来过夜。男友在吃过一个花生酱吐司后,便跑到房间亲吻勒梅,但没想到勒梅却出现过敏反应,而她却没有携带任何药物。男友随即打电话报警,救护车在几分钟内迅速抵达,但勒梅最后仍然回天乏术。这个吻最后变成了“死亡之吻”。
勒梅的母亲米雪琳表示,女儿的男友对于她的病情毫不知情,而女儿还在死亡前几天告诉她,最近交了一个新男友,“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女儿眼睛在发亮。”她希望通过女儿的故事,呼吁大众对于过敏症的关注。
专家提醒:
所有过敏患者都应当随身携带救命药物,并且告知身旁的人对何种食物过敏,以免憾事再次发生。有关医生指出,当人进食之后,食物过敏源仍会残留在唾液长达4小时,日常生活中通过亲密行为接触引发食物过敏的危险仍存在较明显的可能性。
律师点评:
一、从刑法角度上讲,这是一起因特殊体质而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只有四大要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其中,主体是指行为人是否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比如,贪污罪,主体首先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这一身份,即不构成贪污罪;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无犯本罪的主观意图,比如,强奸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则具备了犯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没有则不构成强奸罪;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即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如实施的行为并不触及刑法保护的法益时,便不存在犯罪的说法了,例如自杀,侵害的是自己的生命权;自残,侵害的是自己的健康权;通奸,是妇女行使自己的性自主权;这些行为并未危害他人及社会,并未触及刑法保护的法益;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或造成出现危害结果的危险;
本案中: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亲密接触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它本身不构成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观上讲,行为人对其交往仅几天的新女友的特殊体质尚不知晓,致其对女友过敏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预测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二、从民法角度讲,行为人对其女友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是过错原则的补充,即行为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归责一般出现在特殊侵权类型中,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机动车方实行过错推定;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倒塌致人损害;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医疗侵权事故中对以下情况下(伪造、篡改、藏匿、销毁病例资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证明是加害人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勒梅之死与行为人的亲密接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与勒梅的体质及疏忽携带抗过敏药物有很大关联,但正是因为上述各种因素才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此,双方均应各自比例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过错比例的划分,可根据各方原因力起到的作用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