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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屋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函霍和陈珊系夫妻关系,生有张涵予、张曦予两子女,张函霍在20151122日去世,张函霍的父母均早于张函霍去世。
房山区18号院房屋系张函霍和陈珊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房山区18号院被列为北京市房山区房屋未改工程的征收范围,张函霍在2011324日和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及房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张函霍可以取得一套建筑面积为81.5平米的三居室楼房。2015524日,张函霍根据征收协议选定了本案的诉争房屋作为安置房。
20151017日,张函霍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载明:我和陈珊生育张曦予、张涵予两名子女,为在我去世后遗产能够依照本人的意愿进行处分,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发生纠纷,伤及亲情,立下本遗嘱,为订立遗嘱,我请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并见证,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立遗嘱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诉争房屋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该房屋是我在2011年拆迁时给我的安置房。鉴于本人的财产情况及两子女对我生前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我决定在我去世之后,我个人所有的遗产部分:诉争房屋归我个人所有部分,由继承人张曦予一人继承,其他人不能干涉张曦予继承我个人所有的以上全部遗产。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张函霍、代书人陈、刘的签名,并由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盖章。
张函霍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遂张曦予将陈珊和张涵予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相应份额部分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过程中,陈珊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份额给张曦予。张涵予表示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房屋归张曦予所有,但该房屋需要缴纳的差额购房款应当由张曦予缴纳,其不应当承担这部分房款。
法院经调查得知诉争房屋现已具备交付条件,因房屋实际面积和协议安置面积存在差额,需要补缴部分购房款,张曦予表示原意负担需要补缴的差额面积购房款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全部费用。
 
审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诉争房屋归张曦予所有,房屋差额款应当由张曦予缴纳。
 
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房山区18号院系张函霍和陈珊的共同财产,因该院被征收可以取得诉争房屋亦应当为两人共同财产,张函霍有权处分诉争房屋中的个人财产份额。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张函霍生前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陈、刘的见证下立下了代书遗嘱,遗嘱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遗嘱内容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该遗嘱合法有效,现诉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对张曦予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张函霍的财产份额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及《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陈珊对诉争房屋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其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给予张曦予,属于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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