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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婚姻期间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会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6-06-08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黄萍(化名)与被告林昌(化名)于1982年10月在广西隆林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6年9月长女林梅出生,1988年9 月次女林艳出生,1991年9月儿子林健出生。1992年2月14日原、被告全家离开原籍隆林县,前往安徽五河县生活,三年后全家又搬到广东汕头市生活。 2008年双方经协商,被告返回原籍广西隆林县工作。从此以后,被告一直就在原籍工作,被告每年过春节时返回汕头市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2013年春节被告没有返回汕头市家中。2013年7月20日,原告黄萍向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林昌离婚。
[法律解读]
我国《婚姻法》里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这里的“分居”是有条件的,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甚至有些夫妻一方在结婚几天后就拿着彩礼躲起来,满两年后跑到法院要求离婚,此时不仅不应该准许离婚,我们更可以合理怀疑其有诈骗的动机,在审理确认后甚至可以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再次,即使是双方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这里,法官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归根结底,判决双方离婚的最终标准仍然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这一标准的具体判定是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的,而非只要分居满两年就简单的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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