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最新案例集锦大全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5年12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晓芳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离婚;
2、唯一住房、车辆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10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再法庭上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庄荣华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同时在双方第二次以及第三次庭审之中,庄荣华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另外本案唯一一套住房与车辆系双方争夺的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房屋问题,房屋近两年一直由女方和孩子在持有使用,但庄荣华律师成功的引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以及配套的之前的成功司法案例,成功说服法官判决该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3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确实经常发生争吵,但其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其要求儿子由其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C。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月,被告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儿子C随被告生活。2015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C若由原告抚养,原告不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若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2、不直接抚养C的一方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对方处接走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对方处;3、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万元;4、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价值在2005年3月按照157028元计算,现价按照135万元计算;5、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按照86485.86元计算。
另查明,2002年9月1 2日,原告A与南京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购得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关于该房屋的处理,原告A要求归其所有,其给付被告折价款4 5万元;被告B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原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及上述房屋的处理未达成一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明细查询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儿子的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由被告B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探望权及部分财产的处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因该房系原告A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原告名下,应认定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上述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本院根据双方就房屋价值的约定,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由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48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教育,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被告B处接定C,并于次日下午将C送回被告处。
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婚后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480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标志牌汽车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20000元。
五、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述三、四两项合计500000元,由原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B。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原告A负担2676元、被告B各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律师寄语:
活在正念中,是防止意外、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觉知你心中种种的深刻渴望:对生活安乐的期盼,得到所需支持的愿望,修行正念的意愿。也许,你会想要写下你的观察和了悟。佛陀说过,一旦明白到,这世上与我们最亲近、对我们来说最珍贵的人就是自己时,就不会再把自己当成仇人。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3月29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本案历时:2016年1月立案,2016年3月判决离婚。
案件结果:
1、彻底判决离婚;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律师点评:
庄荣华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办理多次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的实战案例,对于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有相当多的诉讼经验,庭下协助当事人协议离婚次数也非常多。
本案系一起婚龄6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庄荣华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在法庭上被成功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庄荣华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有一女,取名C。2012年购买南京市栖霞区室后,原被告即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合,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开始分居。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育;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4年1月离家的,那天我还随原告去江都老家探望原告的父母,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关于某房屋,是我婚前,我父母出资并办理贷款购买的,且房屋的装潢也是我父母出资为主,我和原告只掏了很少的钱用于装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结婚。2012年10月,双方生有一女,取名C。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查明,原告2015年1月至2015年1 2月的工资收入为9241 6.3
元,平均收入约为7700元/月。被告当庭自述收入为4000元/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子女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当庭表示坚决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亦无法说服原告与其和好,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助抚育,故由被告抚育为宜;关于C主抚育费的确定,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2000元,从2016年3月起支付至C满18周岁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育原告A自2016车3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至C满18周岁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生有很多的不如意,生活的方法就是解决烦恼的方法,用一种乐观去看待生活,生活总是要继续,那些烦恼纠结只能加重生活的沉重,所以要学会一种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不负责任的等待和消极的悲观,而是活出生活的心平气和,化解那些紧张浮躁,不追求完美,看潮起潮落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武麟。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7 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 1 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 0 1 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 0 1 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 01 3年l 1月2 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J ()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