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般都是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呢?小编经过整理,存在以下九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醒:
虽然《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废止,但是本文所提及的上述条款依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