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发布日期:2016-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哪些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解答】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