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误操作手机银行转错账,代理律师巧追回
办案小结
作者:陈亚飞律师 **律师事务所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
原告:廖某
被告:郑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备注:我方代理原告廖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0日凌晨1点,原告打算通过手机银行将其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10万元分两次加急跨行转入其本人平安银行卡内时,误操作将该笔资金转入收款行为平安银行,收款人户名为郑某的账户内,该账户由于原告曾向华强北某手机店转账购买手机,故该账户信息留存在其手机银行内。后由于原告多次与华强北店主、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沟通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寻求律师帮助。
二、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书面告知郑某即平安银行发行的卡号为6216262000010442118的银联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该项诉讼请求在立案时经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而删除,但立案法官同意我方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由法院出具调查令来保障我方的该项权利。)
2、依法判令郑某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0万元;
3、要求被告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承办该案件后,两条线同时进行:一条是向深圳市银监局投诉,由指导律师与银监局电话沟通,并拟制《投诉信》,由陈亚飞律师联系原告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4月22日(周二)将该《投诉信》递交至深圳市银监局信访科,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的当日即2015年4月29日(周三),平安银行反馈信息其已经将被告的账户冻结,后期如有法院的相关诉讼文书作为依据平安银行将协助转款;一条是在法院起诉,由陈亚飞律师协助指导律师寻找相关参考案例,拟制起诉状,后在罗湖法院成功立案。立案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我方于2015年5月9日签收罗湖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由指导律师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调取到被告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被告户籍地在湖南,为避免案件被移送管辖,提高效率,指导律师采取与被告主动联系的方式,经多次沟通,被告终于将相关款项转回。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节债权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