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客户不认账,怎么办?
生活场景
A公司是一家建材经销商,2013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B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2014年9月,A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B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B公司提供了一张A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A公司称,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B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证据。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经验及发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购货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确认B公司已付清货款。
法律分析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易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若买方是正规企业,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便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也存在两种弊端: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诉讼请求依旧得不到支持。
律师支招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三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3、签合同时,可以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付款前,先开发票,但是发票不作为收款凭证”。(本文转自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