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
1.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程序种类 | 合议庭组成形式 | 备 注 |
一审程序 |
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
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
二审程序 |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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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程序 |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再审程序 |
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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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种类 | 合议庭组成形式 | 备 注 |
非诉程序 |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 |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8-3-83)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议制。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的,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另外,《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据此可知,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参加合议庭。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组成合议庭审查的,此时,陪审员是可以参加该合议庭的。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决定。
【注意】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