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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发布日期:2016-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均具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1条)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考点】 共同管辖情况的处理(《民诉法》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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