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电信诈骗韩国人169万,被判7年
组织他人电信诈骗韩国人169万,被判7年
降低诈骗数额,公诉检察院指控诈骗数额为169万,最终经律师辩护,认定数额为69万。
案情简介:被告人朴某自2011年四、五月份开始,在山东省威海市组织金某香、郑某、都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李光某、金光某、金某甲、朴文某、李某、金某乙、陈某、崔学某取向韩国拨打电话的方式对韩国人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式是,由李光某、金某乙等人冒充韩国警察打电话给被害人,以对方涉嫌洗钱为由,诱骗被害人登录钓鱼网站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从后台窃取到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立即将被害人账户内的存款转入朴某等人事先购买的韩国银行卡内,然后通过他人将款项取出,经地下钱庄转移至国内分赃。检察院公诉时指控被告人朴某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95200元,经我们律师用专业的电信知识、专业的辩护策略仔细审查证据,最终让法院只认定了69万的诈骗数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朴某供述,他在广东打工期间跟着一个诈骗团伙学会了利用电信诈骗方式骗取韩国人钱财的方法,后来其到威海组织其他8人采取同样方式实施诈骗。他则负责购买韩国人的信息资料(“条子”)、用于转移赃款的账户(“冰箱”)以及接收和分发赃款等,大部分“条子”和“冰箱”都是他从“阿旺”和金成某处购买的,还有一些是安升某卖给他的。他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赃款按一定比例分发给李光某、金光某等人。他用陈某、金东基和朴太权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农行卡,用于接收和发放赃款。期间其曾用金光虎和李光哲的银行卡帮着提取过现金,还曾借钱给朴某治病。他共分得赃款一百余万元。
2、李光某供述,他2011年11月加入朴某诈骗团伙,从事一线打电话的诈骗行为,诈骗成功后,朴某一般按10%的比例分给他提成。
3、金光某供述,他2011年八、九月份加入朴某诈骗团伙,专门负责往韩国打电话,诈骗成功后,朴某按10%的比例分给他提成,朴某一共向他银行卡上汇款20多万元,这些钱中有金某甲的提成,他总共获利八、九万元。
4、金某甲供述,他2012年3月份加入朴某诈骗团伙,担任电话手,诈骗成功后,朴某一般按照8%的比例给他提成。
5、朴某某供述,她2012年初加入朴某诈骗团伙,负责往韩国打电话,诈骗成功后,朴某一般按照6%的比例给她提成。
6、李某、金某乙、陈某、崔学峰分别供述了自己参与诈骗和分赃的情况。陈某还供述朴某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他本人使用他弟弟陈美某的银行卡。
二、物证
从被告人租住处扣押的电脑、网络电话、诈骗脚本、韩国人信息资料、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证实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流程。
三、书证
1、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告人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其中从朴某使用的陈某、金东基、朴太权的银行卡向被告人金光虎的银行卡转款420600元、向被告人朴某某的银行卡转款169900元、向被告人李光某的银行卡转款273400元。金光某的银行卡向被告人金某甲的银行卡转款200550元。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款物的情况。
3、发破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
4、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