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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协议如何快速诉讼彻底离婚律师谈三则浦口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获取孩子抚养权及装修折价款
 【2016浦口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1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靳德华庭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4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18日,2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对方给付我方装修折价款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
       在本案第一次安排开庭之时,由于法院没有成功送达对方而延误了一点时间,后又因为对方律师庭审冲突而再次改期一次,最终才确定了5月18日开庭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过在庄荣华律师的努力下,还是仅经历了一次庭审即将所有离婚相关问题全部解决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要求。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对于装修的资金的来源以及装修现价值方面又进行了多伦的磋商,最终得以确定固定的价格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用。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本案孩子长期随愿意随女方生活,故男方也不再坚持子女抚养权,为尽快调解离婚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16)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 01 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 0 1 5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生一女C。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于3 0日前支付1 0 0 0元抚养费。
 三、被告B每二周可探视C一次,每两次探视可带出去一次4个小时;C上幼儿园后,暑假期间可集中探视1 0天,寒假期间集中探视5天。
 四、被告B自愿补偿原告A3 0 0 0 0元(此款本调解书生效后1 0日内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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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分居-多次诉讼
   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调解办理-庄荣华律师指导
                 【2013浦口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伤害,进而长达3年与丈夫分居生活,在此次诉讼之前,也曾经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永宁法庭,但由于当事人缺乏诉讼经验,最终此次诉讼坚持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一轮法院开庭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民        

                           ( 2013)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2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 9 9 5相识。1997年11月 登记结婚,2000年1月18日生育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给付8 5 0元抚养费,2 0 1 3年度6个月的抚养费5 1 0 0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 01 4年元月份以后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支付8 5 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承担一半(凭票据支付)。
    三、原告A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


     不要带给自己烦恼,也不要带给别人困恼。对自己好,就要用心;对别人好,就要关心。看别人,烦恼起;看自己,智慧生。体谅别人,就会做人;清楚自己,就会做事。人经不起考验,故不要轻易考验于人。走入人心很难,走入己心更难。心未定,故一切不定;若确定,则当下就定。心静则智生,心乱则愚起。

      浦口区26年婚姻快速诉讼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2014首次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近两年中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刘英。

   本案立案于2014年8月,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孩子各持有50%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是男方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认为没有地方居住,而女方明白诉讼离婚在首次起诉的困难性,而女方本人对于房产没有过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代替女方提出了男方和孩子共有的调解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达成一致,本案孩子已经成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6 4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5 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一子C。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愿离婚。
    二、本区房屋归B和C所有(各享有5 0%份额),过户产生的费用,1万元以内由B承担,超过1万元部分由A承担。
    三、苏A帝豪轿车、海信空调一台归B所有;各入衣物归各入所有。
    四、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敏


    做人如水,你高,我便退去,决不淹没你的优长;你低,我便涌来,决不暴露你的缺陷;你动,我便随行,决不撇下你的孤单;你静,我便长守,决不打扰你的安宁;你热,我便沸腾,决不妨碍你的热情;你冷,我便凝固,决不漠视你的寒冷。上善若水,从善如流。如水人生,随缘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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