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2016玄武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1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4月20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9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4月20日,1个月内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财产平均分割
3、抚养权略。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略。
三、略。
四、被告B名下存折中的存款共计458000元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对其父亲享有的60000元债权亦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补偿款259000元。该259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清。
五、本案诉讼费1630元减半为815元,双方各半承担;保全费2810元,双方各半承担。该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12.5元。
六、双方当事人表示就本案诉讼请求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人生难免会遇到坎坷、悲伤、愧疚、迷茫、无奈等等不如意,稍不留神,我们就会被自己亲手建造的心狱囚禁。不要指望别人的救赎,心灵的枷锁是你自己扣上去的,也只有你自己才能够把它打开。哪怕一无所有,哪怕孤身一人,哪怕处境艰难,也要从容生活、笑对人生。只要你够坚强,命运又能把你怎么样呢
2014年-南京玄武区离婚案【锁金村法庭】
成功快速离婚
女方获取房屋产权及补偿金10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也有深刻矛盾,为此女方提供了大量的男方生育问题的医院报告,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双方居住于玄武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玄武区法院,由移送至锁金村法庭少年庭开庭。
承办法官:孙金凤
案件结果:
历时约3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期间男方准备10万元补偿金大约花费了1个月时间,实际处理案件时间大约为2个月时间,最终签字调解书之日10万元女方已经拿到10万元。】
在婚后双方购买了2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约100平米,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约为50平米,通过多轮沟通与谈判,男方终于同意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女方获取房屋约100平米,另加10万元补偿费用。
涉及两套房房屋,法院的诉讼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庄荣华律师向法庭提出,可以在调解书中以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来行文,这样可以仅仅支付基本诉讼费240元,为此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供调解2次,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并且坚持10万到帐才能签字,免除了后续执行的麻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2年生,汉族,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8年,原、被告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双方无子女、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四、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一次性补偿原告A十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2 4 0元,由原告A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8日。
即使有恩于人,也不要期望别人的赞誉与回报;即使命运多舛,也不要熄灭希望之灯;即使遭人顶撞,也不要小肚鸡肠、耿耿于怀;即使略有成就,也不要就此满足、自我陶醉;即使蒙受不白之冤,也不要因此而精神沮丧。人生之路坎坷崎岖,充满无常,但只要生活还在继续,就要面对人生的酸甜苦辣、祸福短长。
诉讼离婚获取共同财产分割款十万元
【玄武法院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在国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在国外,处理离婚诉讼较一般国内离婚稍显复杂。
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于玄武法院。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律师一边办理好公告送达手续,另一边也在积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联系被告,通常多次沟通联系,终于成功将被告说服,回国全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本案成功办理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我方在诉讼之时就积极申请法院查实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对方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使得对方不得不和我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不仅迅速解决,不用等公告开庭时间,又节约一半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玄民初字第号
原告葛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82年生,汉族,印度尼西亚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处职员,户籍地在山西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魏某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予原告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
人民陪审员 李迅
人民陪审员 崔晓彦
2012年12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秦璇
玄武法院离婚案
成功调解我方获取九成共同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意欲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比较和选择最终确定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仅支付男方1.65万元。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开庭及调解多次,双方以来我往提供多种方式的辩论意见,但最终男方解除思想包袱,考虑女方实际感受,同意离婚,更作出巨大财产方面的让步,使得双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 65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侔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 2 0元,由本院退回。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5日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