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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讲堂之第一次起诉如何快速离婚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宁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6年4月22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2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房贷对方偿还】
       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梅海洋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笔录中载明超过1万的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3、女方和孩子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还贷由男方偿还;
   4、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再无纠葛。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长婚龄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双方居住情况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外国,但是最终解决诉讼的时候均在国内,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子女抚养权及大部分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是通过庄荣华律师围绕最高院及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持有的所有优势一一书面列明,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调解的技巧最终说法对方放弃抚养权,并支付2000元抚养费、承担过万医疗费的一半,为此孩子的问题我方获取完全的胜利。
    在诉讼之前男方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40万预付款,而房产证上面明确登记的系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买房人与男方均有过错,诉讼中承办法官也将买房人约来谈话,最终买房人在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起诉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为我方调解争取财产赢得的时机,而在买房人来谈话之时庄荣华律师也向他分析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后续如何解决这个纠纷的重要提示,局面至此,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法律规则,同时本案男方单方处分房屋也属于违法婚姻法和合同法,最终我方抛出调解意见,大价值房屋归女方和孩子共有,保证了女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居住安宁,我方也不再主张小价值的房屋,但男方必须将大价值房屋剩余贷款部分继续偿还下去,为此又进行了多伦沟通和调解最终全面达成一致,交接完所有手续。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到1500,再到200,以及重大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但是这样的调解难度,通常都比较大,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庄荣华律师已经不止一次的实现财产归孩子和女方共有的调解方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时止;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日上午九点至被告B处接走儿子C,于当日下午六点将儿子C送回至被告B处,被告B予以协助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属于原告A所有的5 0%份额赠与给儿予C,该房屋另5 0%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2、位于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 2 4 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4-22


  淡泊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涵养。嬉笑怒骂即是生活,花开花落便是人生。人无常势,水无常形,繁华过后皆云烟。山一程,水一程,走过的都是春秋,看过的都是浮云,没有一样是自己的永恒。何不如,张开双臂,尽情拥抱每一幕花开的幸福,悄然领悟每一片落叶的安息。看淡了春秋,自然看淡了如梦的浮生
首次起诉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3月29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本案历时:2016年1月立案,2016年3月判决离婚。
   
案件结果:
   1、彻底判决离婚;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略;   

律师点评:
     庄荣华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办理多次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的实战案例,对于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有相当多的诉讼经验,庭下协助当事人协议离婚次数也非常多。    

     本案系一起婚龄6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庄荣华律师在多次的庭审之中通过巧妙的发问技巧,再配合法官的询问与回答,最终让法官彻底了解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情况,本案双方分居的起始时间需要在法庭上被成功固定,同时还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才能成为诉讼角度的法定离婚条件,庄荣华律师又发表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感情问题和解决方式,再一次的印证双方无和好可能。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有一女,取名C。2012年购买南京市栖霞区室后,原被告即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合,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开始分居。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育;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诉状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4年1月离家的,那天我还随原告去江都老家探望原告的父母,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关于某房屋,是我婚前,我父母出资并办理贷款购买的,且房屋的装潢也是我父母出资为主,我和原告只掏了很少的钱用于装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结婚。2012年10月,双方生有一女,取名C。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查明,原告2015年1月至2015年1 2月的工资收入为9241 6.3
元,平均收入约为7700元/月。被告当庭自述收入为4000元/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子女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当庭表示坚决要求离婚,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亦无法说服原告与其和好,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C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帮助抚育,故由被告抚育为宜;关于C主抚育费的确定,本院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由原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2000元,从2016年3月起支付至C满18周岁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育原告A自2016车3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至C满18周岁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人生有很多的不如意,生活的方法就是解决烦恼的方法,用一种乐观去看待生活,生活总是要继续,那些烦恼纠结只能加重生活的沉重,所以要学会一种顺其自然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不负责任的等待和消极的悲观,而是活出生活的心平气和,化解那些紧张浮躁,不追求完美,看潮起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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