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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一些经验
发布日期:2016-06-01    作者:单义律师

师某因滥用职权行为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委托我们后,最终被法院无罪释放。师某原系某县公安局局副局长,2012年3月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某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3日某州教育局以教办(2004)9号文以91万元投资修建某小学,由某公司中标修建,2004年4月1日该工程开工,2005年10月竣工,由某县...师某因滥用职权行为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委托我们后,最终被法院无罪释放。
师某原系某县公安局局副局长,2012年3月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玩忽职守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某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3日某州教育局以教办(2004)9号文以91万元投资修建某小学,由某公司中标修建,2004年4月1日该工程开工,2005年10月竣工,由某县基建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验收,县城建局局长高某临时指派质监站技术员师某参加验收。该工程因施工方老板使用了空心砖,在验收会上基建领导小组当时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但师某身为质监站技术人员在该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栏中全部签字评定为合格,并且在2005年和2006年带领某公司某县项目部经理杨某相继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随后杨某便拿着这份合格证不断上访,要求对工程送审。2007年10月27日,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将该工程送审,在2008年1月支付了工程款173697.43元。2010年6月24日该教学楼和学生宿舍被鉴定为D级危房而被拆除,拆除费146737.23元,共造成经济损失1169296.66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五年。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和另一位律师作为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通过查阅本案大量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研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购买大量的建筑领域的专业书籍,并登门拜访建筑领域的有关专家,通过这些努力,为案件的辩护成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2012年12月22日,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处师某无罪。
从接受委托到最终判决,期间我们四次来到某州;案件历经二审、一审重审、二审;结果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一审判处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再到二审判处无罪,虽然结果的取得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但最终没有辜负当事人的期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的办案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需要更多的律师同行为此不断努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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