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理性看待刑事案件,谈谈做刑事实务的一些经验仅供参考学习
刑辩律师操作实务
1.面对客户
2.面对被告人
3.面对证人
4.面对检察官
5.面对法庭
(一)面对客户
律师行业里有一句话: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当事人。
面对客户,很需要每一位律师磨炼掌握。对待客户的方式,个人认为就像写汉字,融进自己的性格,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律师风格,有自己性格特色地对待客户。
1.坚持“五不”原则:
(1)不私下收费
(2)不许诺判决结果
(3)不承诺打通公共关系
(4)不自己压价
(5)不贬损同行
2.第一次面对客户的地点,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而不应该在餐厅、酒吧、咖啡厅、茶座等其他地方。
3.要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要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在案卷里,并由本人当面签名。
(二)面对被告人
1.会见被告人时,首先精神安慰鼓励一下。
2.问清:被告人的具体监号;看守所所在地的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每月家属能送多少钱,有无数额限制。
被告人具有针对性的很具体的传话,一定要注意,不要被利用。
3.就案论案,做好每一次会见的记录。
4.不要私下替被告人传纸条,也不要把手机交给被告人通话。对此,作为律师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或者过于善良,要懂得保护自己。
(三)面对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公诉人,刑辩律师应提交:
(1)由家属委托的、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3)办案律师的律师执照的复印件。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
(1)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2)涉及本案的鉴定资料、勘验报告、鉴定文书。
此外,有的检察院还要开一个同意律师会见的函,或者在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上盖章,或者在要求到看守所会见的文书上盖章,看守所才接待。
注意:拿到这些文书以后,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起诉意见书并不是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件,而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进行起诉的一个很基本的法律文书,是一个草稿,是可以改变的,所以不要给家属看,顶多可以把相关内容给家属讲一讲,否则会给律师带来泄密罪的麻烦。
拿到上述文件后,会见被告人时,仅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的范围进行沟通。这时由于没有侦查人员在场,律师取一份完整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几项犯罪事实的辩解,是非常重要的。
(四)调查取证
从此时开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调查取证,因为在之前的侦查阶段是不能调查取证的,防止反侦查。由于可以调查取证,所以律师就存在执业风险,典型如《刑法》第306条,每年都有律师因调查取证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有经验的律师对于调查取证分出两部分: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就是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已经找过的证人,原则上我们不去做调查。如果认为情况有误或者有变化,我们申请法院让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如果不真实,往往是两种情况:一是在当时的侦查机关的压力下,他说了假话,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中采取了威胁或者暴力或者其他的方式,使他没有客观作证;第二,没有全面作证。因此,虚假作证和片面作证都会使证言出现偏差,而辩护律师纠正这一切的唯一的办法是让证人出庭。只有在法庭上让证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然后控辩双方和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才有可能使整个案件的证据变得更加客观、更加全面。相反,如果自己冒然去取证,出现了上述情况,很可能侦查机关在二次调查取证时黑白颠倒。所以,宁可抱残守缺,绝不能错。
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一个问题:侦查机关的工作谁来真正监督?这其实一直从来没有被真正监督的,都是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因为涉及到侦查秘密不能泄露。由于不能泄露,所以不能被公开监督,只能自我监督,提高干警素质,本着这样的目的,所以大量的错误其实揪不出来。由于侦查笔录中口供证言中的大量的错误揪不出来,成为后面很多冤假错案产生的源泉,这是我们侦查体制的问题。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作为刑事律师:客观证据大胆取证,主观证据谨慎取证。
《律师法》第35条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五)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专业性很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要有鉴定结论,要有本人签字。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虚假的、不真实的鉴定作为言词证据要承担伪证罪的责任。
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案件鉴定人因为出具虚假鉴定以伪证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什么原因?搞坚定的是人,鉴定同样可以被买通,出具的鉴定往往由于专业性过强,使控辩审三方包括被告人专业水平和素质都达不到能够跟专业鉴定人员相抗衡的程度。比如伤害罪,到底是重伤还是轻伤,这里就有很大的学问。
错误的鉴定会直接导致不公正的裁判,我们只有找同样专业的专家证人出庭,让两者相互进行专业层面上的到庭质证,才可能得出一个比较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所以在今天,律师一直呼吁专家证人出庭。
要做好专家证人出庭的工作,要把专家证人的身份、与此案件无关的说明,以及这个人在学术领域里的方方面面的造诣,提交给法庭,申请法庭传他出庭作证。根据司法实践,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收效显著。
(六)面对法庭
1.庭前准备
(1)列一张大事年表
(2)画一张几何图
(3)摘出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文的原文、司法解释的原文、部门规章的原文,打印在一张纸上。
(4)除事先准确好一份辩护词外,准备好一张白纸,通过法庭调查,及时写下新的辩护思路,列个提纲,最后的发言按照提纲,紧贴法庭调查的事实。
(5)不要使用电脑,不如一支铅笔头。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贴上口取纸。重点地方用黄色笔划下来,因为黄色笔划过的纸复印以后没有痕迹。
2.法庭调查
对待同案被告人:不到万不得已,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同案被告人,以免引起两线作战,尽量不主动引起两方战争。有时就某一事实,需要调查清楚时,作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权益,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同案被告人发问,要向法庭直接做出阐述。
对证人的发问,尽量不要使用诱导性发问。对于控方证人,为了减少对立情绪,尽量引导他说明他当时的证言没有说全,而不是没有说对,然后一点一点地发问,直到最后一个问题,才是真正归纳总结的问题,可能他的证言根本站不住脚。
3.法庭辩论
眼神、声音、措辞等细节:
(1)发言时,无论有无麦克风,声音必须笼罩在整个房间里,保证距离自己最远的人能够听到。
(2)眼神要把语言传导出去。
讲法理时,眼睛一定要看着法官;讲人情时,眼睛要对着听众;在某些时候,要和被告人的眼神碰一下,以示鼓励;抓住公诉人破绽时,眼睛要看着公诉人。
当法官、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对自己的回答是否准确、是否应该回答没有把握,经常把眼光投向辩护律师,此时辩护律师的眼睛一定要看着被告或者微微点头,给予心理上的支持,即使被告人说错,也不能对他摇头。如:迈克尔·杰克逊案中女律师Susan Yu对杰克逊的支持。
(3)措辞:
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但要掌握开庭前案卷的全部事实,而且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还能把法庭调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这样就占领了案件的制高点。
公诉人的口误、证据中的小瑕疵等点到为止,不要去纠缠,这些不影响大局,关键是罪名是否得当、是否准确。
案例:2003年“非典第一案”——张月新寻衅滋事案。
公诉人越是重要案件压力越大,宁可抱残守缺,不能有任何的闪失,这恰恰是其最大的弱点,相反律师很自由,有进有退。公诉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公诉意见都是检委会定的,公诉人自己又不能改一个字,所以他会对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证明是错误的、不存在的东西严防死守,这恰恰是律师可以打击的点。
法庭辩论的主导思想是“田径赛”,而不是“拳击赛”,我们不是驳倒公诉人,其实公诉人是不会被驳倒的。我们不需要驳倒公诉人,我们只需要向法庭充分阐述我们的辩护意见,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理解,最后归纳出我们认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观点。讲清楚了,法庭听懂了,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在法庭辩论中阐述观点,根据不同的情况,有“虎头蛇尾式”、“均衡发布式”。
目前刑事司法环境还没有真正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应学一学《犹太法典》的教诲: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有智慧区分前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