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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拒不交付房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6-05-29    作者:石志忠律师
这种情况下拒不交付房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张某与李某在中介公司协助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约定房款支付方式是首付加贷款,贷款打入监管账户;同时,对房屋交付的时间也作了约定,即贷款下来,张某就交付房屋。李某按约付首付,贷款也顺利下到监管账户,现要求张某交付房屋,但张某认为房款还没收到自己账户,拒绝交付房屋。问张某拒不交付房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一方付款,一方交付标的物,分别是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李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应当按约定交付房屋,如不交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试作分析一下,李某银行贷款已下到监管账户,自己无权控制占有,同时还得按月向银行付按揭,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房款已支付完毕。对于张某而言,尽管房款未收入“囊中”,但那个款实际上已经属于他的。何谓监管账户,就是代为保管款项的第三方账户,用于防止出现一些不测事件,如“收款后不过户”、“过户后不付款”等法律风险。张某应当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有义务协助将监管账户中的款项转给张某,这实际上也是张某和中介公司或第三方监管账户控制人之间的事情,。而如果一味地认为,李某没有付款,而不配合交付房屋,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迟延交付一天,支付房款总额多少比例的的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实践中,会要求对于李某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按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的租金或所付房款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
参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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