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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6-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公司有个职工与公司2年所签的劳动合同在今年3月13日到期了,但他在3月11日送来了7天的病假单。如果他连续请病假,那么,公司能不能在3月13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答:任何劳动合同都有终止的时候,即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会有终止的一天。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的条件成就,也不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亦不能终止,必须顺延至这些情形消失。

这三种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并未强调患职业病,也未强调因工负伤,因此只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引用这一条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女员工仅指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引用该条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列举型法律条文经常使用的一种表达方法,目的是涵盖所有的情况,以免遗漏。在现阶段,这一条文暂时没有具体内容。

但是以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动者有以下两种情形,即使是在上述期限内,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终止,即:1、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海市规定,你问题中产所提到的职工,应当起码有3个月的医疗期,过了3月13日,还得再加一个月医疗期。也就是说,如果他连续病假,那么公司只能在他的4个月医疗期用完后的7月1日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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