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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出车外丧命 出租汽车公司赔偿32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张宇琪律师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03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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