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交给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