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送达回证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送达回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回证的内容包括送达诉讼文件的机关,收件人的姓名,送达诉讼文件的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的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等。
送达回证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件时,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遇到拒收或拒绝签名、盖章等,在实施留置送达程序中,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送达程序进行完毕后,将送达回证带回入卷。采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的也必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将送达回证寄送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回证和诉讼文件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寄回。在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可能与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作出说明,并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文件的证明文件,是计算期间的根据,因此,在送达诉讼文件时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且将送达回证人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