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
发布日期:201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典型真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8-2-73)
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勘验、检查。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选项D错误。勘验和检查的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例题·多选题】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2-71)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技术侦查。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据此可知,实施技术侦察措施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无权实施。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例题·单选题】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28)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通缉。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应报请甲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选项B.D错误。《检察院规则》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可知,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例题·不定项】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
(1)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2-92)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讯问犯罪嫌疑人。
选项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2-93)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询问被害人。
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选项B应该是侦查人员可以到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而不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3)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2-94)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查封、扣押措施。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据此可知,在侦查活动中只要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就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不是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据此,这里应为“查询或冻结”而非“扣押”。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据此可知,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不是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例题·多选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2-70)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讯问犯罪嫌疑人。
选项A错误。讯问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只要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见,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送交看守所羁押。送交看守所发生于拘留后24小时内,24小时以后,只能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在24小时之内的讯问不一定在看守所,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没有被送交看守所,讯问可以发生于公安机关的讯问室等地点。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选项D错误。需要注意,指定的居所不是羁押的场所,尽管它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但它是其生活、休息的地方,不能成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这是因为,指定居所一旦可以成为侦查讯问的处所,指定居所就成了专门的办案场所。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典型真题】
【例题·不定项】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请回答第92-93题。
(1)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2-92)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辨认。
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由于对尸体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的行为合法。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人赵某时,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人数多于七人,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2)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4-2-93)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据此可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选项B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选项C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款(二)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选项D对应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五)项,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