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配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如何调查?
发布日期:2016-05-16    作者:110网律师

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难以调和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使得另一方人财两空的状况。那么当发现配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该怎么应对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了双方另有约定的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隐藏、转移的共同财产如何调查?
存款、股票和房产是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故意隐藏、转移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的调查途径如下:
(一)银行存款
对于对方银行存款的调查,需要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此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在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的同时,记得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在法院查询之前就已经取走的存款。
(二)股票
对于对方股票情况的调查,若了解到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的话,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者委托律师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查找相关的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甚至可以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若不了解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相关情况,不过过程会更加复杂,律师工作量也会增大。
(三)房产
对于对方故意背着配偶另外购买的房产,可以从资金流向状况着手调查。如果从朋友或家人口中了解到对方已经另购房产,可以调查对方在某个时间点上的大额资金流出情况,因为很有可能是用于支付房款的。另外对方的某个账户如果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流出,那就有可能是为了交纳房贷或者物业管理费而支出。如果已经知道房子的大致位置比如在哪个小区,那就算不知道具体的房屋位置,也可以通过物管公司调查。委托专业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会是很好的办法。
三、何时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在离婚诉讼提起的时候一同提出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