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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铺 承租人主张解约和退回款项
发布日期:2016-05-14    作者:徐玉杰律师

一、案情描述
2015年9月24日承租人陈某某与出租人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某项目2#楼首层VIE生活馆第38号商铺,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保证金、预交租金和推广基金等费用人民币52480元,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出租人应于2015年11月1日将该商铺交付给出租人装修使用,但到了交铺期限出租人却无法交铺,后经承租人核实,原来某项目2#楼首层VIE生活馆并没有第38号商铺,即出租人根本无法交付该商铺给出租人使用,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经租赁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出租人拒不退还出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至此纠纷产生。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承租人陈某某委托后,了解到因为出租人无法按期交铺,承租人曾通过电话、微信、当面交涉等方式多次与出租人协商终止合同、退回已付款项,并于2016年1月15日与出租人协商退铺,承租人还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交了《退铺申请书》,出租人答应退款,但出尔反尔、拖延退款,经与当事人协商,仲裁请求除了要求出租人退还上述已交费用外,另行要求出租人按租赁保证金标准支付人民币31860元作为违约金,目的就是给出租人施加压力,主动退款,同时也是对出租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惩罚,合同虽然未约定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了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责任对等原则,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三、裁判结果
出租人接到广州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主动与承租人和本律师协商退款,经双方多次协商,出租人于2016年2月5日退回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承租人放弃追究出租人违约责任,并于2月25日向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于3月4日作出决定书,同意承租人撤回仲裁请求,本案结案。
四、律师分析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困扰当事人很长时间的问题,在无法通过沟通协商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已付款项的情况下,诉诸法律,对于解决争议或纠纷,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企业法人,不愿意主动协商退款,更倾向于通过裁判机构作出裁决或判决,本案就是这样,承租人虽经多次沟通协商,都没有得到出租人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反倒委托律师提起仲裁申请后,出租人才配合解决问题。
【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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