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6-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