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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 继续追缴 ” 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发布日期:2016-05-13    作者:张洪强律师
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观点来源: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第827号)
观点详解: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继续追缴,应当本着合法、合理、经济的原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确定相应的执行主体。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需要继续追缴的,如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完成,则独立完成;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应当由其牵头,公安、检察、审判、金融等管理部门配合。采取多元化模式的追缴,既符合立法对人民法院的定位,又能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整合。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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