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仍买不了房
交了定金仍买不了房
最近,本律师承办了一起奇怪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说奇怪,是因为购房者仅交付了定金,便认为双方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卖房者不同意签约时,以继续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白白浪费了定金的约定。
【案情】
王某看上了孙某的一套别墅,与孙某达成口头购房协议。双方就房屋总价确定后,王某向孙某支付了60万定金,孙某出具了定金收据,并注明了向交易中心签约时间。然,孙某却迟迟不向交易中心签约。王某认为孙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保全了孙某的房屋。
孙某向本律师说明其不愿意卖房的原因并非是因为房价上涨,而是家人不同意,也无法说服家人,也很无奈,但表示愿意赔偿王某损失。
基于孙某的意思表示,本律师查验了王某的诉状及证据材料,认为王某的诉讼毫无策略可言,基本不需要孙某过多准备,王某的诉请也无法实现。
【庭审】
庭审中,王某放弃定金罚则,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本律师认为,孙某出具的定金收据表明,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双方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均未作书面约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也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是不存在的。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当事双方虽写了定金收条,可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都没有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也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存在,不予支持。
【后记】
诉讼中,最忌讳对案件的结果过于自信,本案中,王某对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过于自信,不仅花精力保全房屋,诉讼过程中不充分利用定金规则,毫无诉讼策略,其诉讼的目的不仅难以实现,自己已经支付的款项还要另案起诉方能追回。虽然本律师可以建议孙某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王某,但王某的其他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甚至还需要承担孙某的损失。这个案件也说明诉讼策略的重要性及可变通性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