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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6-05-11    作者:张宇琪律师
    很多劳动者来咨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候都会问,这个有时效限制吗?时效是怎么计算的?我还能拿到双倍工资差额吗?    根据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有这样一个案例,劳动者于2006年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现在2011年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适用该法律要求2008年2月以后的双倍工资?由于双倍工资差额最多可以要求11个月,也就是说要求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了劳动纠纷一年的仲裁时效呢?    律师解答:只要用人单位以时效为由抗辩双倍工资差额的话,这种情况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是要被法院驳回的。双倍工资的时效从应当起算双倍工资的第11个月后起算。比如说一个劳动者是2010年1月1日入职的,一直到现在没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应当起算双倍工资时间点就是2010年2月1日,那么第11个月就是2011年1月1日,则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仲裁的时效,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的一年以后,也即到2012年1月1日以后,劳动者如果再申请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最后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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