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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私法: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这几项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同时,以适用中国法律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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