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自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倡导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1)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在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该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国际私法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
(2)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选择,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各国均肯定明示方式,但对默示方式的态度不同。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对象是任意性的实体法规则,可以是国内法规则,也可以是国际惯例规则,还可以是国际条约规则。
(5)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常见限制有:当事人的选择不能排除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欺诈手段;当事人应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2.客观标志说。该说主张合同准据法就是在客观上最适合支配合同的法律。它有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一是仅按照某一固定的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二是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以不同的客观标志确定各类合同的准据法。该方法考虑的客观标志有:(1)合同履行地;(2)合同订立地;(3)当事人住所地;(4)被告所在地;(5)当事人共同国籍国;(6)当事人居所地、营业所所在地或事务所所在地;(7)物之所在地;(8)旗国或登记地;(9)法院地或仲裁地。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为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地的法律。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该原则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公平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但该原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主观随意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
4.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其实质是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意图实现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所谓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品的给付行为、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的履行行为反映了这两种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是特征性履行。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与雇佣人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均属金钱给付,这种金钱给付行为反映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本质特征,不是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准据法应为承担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各国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1)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方法作为判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