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加班 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田某是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2000元+计件提成,每月15日发放工资,双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田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时,每月平均能领取工资3500元,相同岗位的其他职工最高领取3200元。2016年4月15日,田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因为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后,田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为由,要求单位支付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单位拒绝,田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公司辩称:对于职工加班,单位在员工手册中作了具体规定:单位不鼓励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者,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加班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不予认可。并特别注明:未经事先请示批准加班,延时不计入加班时间。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为期1天的集中学习,职工人手一册。田某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请求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集体合同)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经耐心细致地向田某解释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田某当庭撤回了仲裁请求。(金宪东)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