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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被迫辞职工龄补偿 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110网律师
刑某某、刘某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被迫辞职补偿
劳动争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刑某某,男,汉族,19733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刑庄村。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79828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程河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申请人刑某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1612013630周六加班费差额10603.66元;
2、支付2011612013630平时加班费差额11309.76元;
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
4、支付2010年至2012年高温补助3750元。以上合计53663.42元。
申请人刑某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刑某某2007111日入职,任职押运员,要将公司产品运送到珠三角地区。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作26天,每天15个小时间。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高温补贴、调动申请人岗位。201374日,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刘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1612013630周六加班费差额10603.66元;
2、支付2011612013630平时加班费差额11309.76元;
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
4、支付2010年至2012年高温补助2250元。以上合计46663.42元。
申请人刘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某于20091010日,任职押运员,要将公司产品运送到珠三角地区。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作26天,每天15个小时间。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高温补贴、调动申请人岗位。201374日,申请人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13814,案件在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张利群律师参加了庭审,2013819日,仲裁委裁决如下: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700号(刑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加班工资差额21913.42元。
2、高温补贴15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合计:51413.42元。
 
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699号(刘某)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加班工资差额21913.42元。
2、高温补贴75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65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合计:42315.42
三、律师意见
本案的仲裁结果基本上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主要在于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明存在加班的证据,比如考勤、工资条等,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反驳劳动者的证据,单位提交的考勤和工资表和劳动者提供的互相矛盾,而且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单位的考勤表甚至都没有该公司公章,无法确认该考勤的证据效力,仲裁为视单位举证不能,由此承担不利后果。对此仲裁结果,两申请人也表示很满意,但估计事后用人单位会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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