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江某某、万某某拖欠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住重庆市忠县石宝镇蓼叶村七组
申请人:万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秋溪村店头万家自然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江某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总计10240.76元;
2、支付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688元;以上合计18928.76元。
申请人江某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江某某自2012年8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车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2小时,有考勤,打纸卡,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而且被申请人也拖欠工资,一直到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辞职,被申请人只在8月份支付工资21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支人民币3000元外,其他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都没有支付。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口头提出被迫辞职,并离开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万某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总计8706.41元;
2、支付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155元;以上合计15861.41元
申请人万某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万某某自2012年8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车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作28天,礼拜一到礼拜四每天工作8小时,其他时间都是上班12小时,有考勤,打纸卡,由被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而且被申请人也拖欠工资,一直到申请人于2012年11月8日辞职。2012年11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口头提出被迫辞职,并离开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13年1月18日,案件在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之前,被申请人提出了反申请,张利群律师参加了庭审,2013年2月26日,仲裁委裁决如下: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2165号(江某某)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8日的工资差额为5027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97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以上合计:11824元。
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2166号(万某某)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日至11月8日的工资差额为581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11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6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以上合计:11570元
三、律师意见
1、关于仲裁请求与仲裁裁决结果之间的差额问题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审查案件时,是按照申请人陈述的每月28天的工作时间,而且申请人也提交了手写的工作计件考勤记录,但对于该记录由于没有被申请人单位的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在仲裁开庭中,被申请人予以否认,只承认每月工作26天,而且在平时及双休加班的时间上也存在分析,申请人无法有其他证据证明具体的小时。因此,仲裁结果与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一定差距,但从仲裁结果来看,也基本上达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此仲裁结果,两申请人也表示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