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认定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
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
领人处。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
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②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5、对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
①以非对话方式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②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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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除可由表意人亲自做出或者由代理人做出外,还可以通过使者做出。通过使者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呢?分两种情况而异其效果:①受领使者;②表示使者。
(1)受领使者。具有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权限的使者是受领使者。受领意思表示的权限,可由相对人明示或者默示授权,此外还应依照交易观念加以认定。原则上,相对人的配偶、管家、秘书,为受领使者。对受领便者为意思表示,于相对人通常可知悉时,始生到达的效力,意思表示于此时(对相对人)生效。
(2)表示使者。仅有为表意人传递意思表示的权限,而无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亦权限的使者,为表示使者。意思表示到达表示使者时,该意思表示尚未生效,须表示使者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到达相对人或者自相对人了解)时,该意思表示才(对相对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