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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山区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例
原标题:徐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一、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部分
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系20073月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一人出资成立,且该公司由徐x一人维持经营,并聘用兼职会计进行报税。201111月至20129月间,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及泰安市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8份,税款数额共计3635805.79元,并于开票当月全部抵扣。经有关海关证实,并未签发过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徐迎的供述和辩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20128月,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被告人,在与泰安市泰山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泰山区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泰山区某公司开具两张税款分别为16997.04元、16995.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泰山区某公司将上述税款共计33993.01元的发票进行抵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二)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合同诈骗部分
201212月,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被告人,与山东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达成供销货物合同,在收取山东某公司的预付款51万元后,并未履行供货合同,也未将预付款退回。20134月份之后,山东某公司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徐迎。
(一)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综合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且已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公安机关投案;
3、受案、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系泰安市市区国税局在工作中发现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完税凭证为假票,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泰安市泰山区xx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过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其公司与上海相关公司是有真实业务交易的辩解以及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上海相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海相关的公司证实,与聚和公司、勤赢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并未出具过相关的合同、发票凭证等,公章也非本单位的,同时海关方面证实缴款书并非相关海关签发,因此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聚和公司与泰山区某公司之间是有真实业务往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泰山区某公司的证言可以证实双方没有真实业务关系,并且从泰山区某公司调取的账证显示泰山区某公司只有记账凭证,而没有其他手续,完税手续明显欠缺,同时聚和公司并没有相关的书面材料,无法推翻泰山区某公司的相关证据,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51万元是让其给山东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证人周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聚和公司和山东某公司是有买卖合同存在的,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应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而本案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是该类完税凭证,因此应该按照虚开用于抵扣税的发票罪定罪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虽然主动到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泰山区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例 原标题:徐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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