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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岳区人民法院分居三年判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岱岳区人民法院分居三年判离婚案例
原标题: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2005127日登记结婚,200511月育有一子,取名李小某。婚后初始感情尚可,后来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在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201011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2005127日登记结婚,200511月育有一子,取名李小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11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张某离家出走至今。结婚时原告无娘家陪送嫁妆;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杜家岗村委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未能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时常出现矛盾。原、被告出现矛盾后,未能采取妥当的方式处理,致双方感情日渐疏远。201011月份,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李浩现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应依法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每年1230日前按当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支付李浩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岱岳区人民法院分居三年判离婚案例 原标题: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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