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裁判要旨20条
本期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新推出的2015年《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收录了行政及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案例所涉被诉行政行为包括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责或拖延履责的不作为。本文对其裁判规则进行了整理,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1工商档案信息收费应以成本为限——余超诉昆山工商局违法收取信息公开查询费案本案要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仅可收取复制、检索、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将信息公开职能交由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行使并以此牟利,收取的费用明显超过成本费用的,虽经物价部门审核,仍因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违法。
案号:(2013)昆行初字第8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2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不可复议——李友琼等不服湖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行为案本案要旨: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可以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向上级复议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行初字第00042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4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3行政治安管理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司贤锋不服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案本案要旨:行政治安管理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案号: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行初字第0001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4越权强制拆除决定应予撤销——刘京信诉沂南县青驼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职责案本案要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案号:(2014)费行初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5对于行政比例原则的审查,应当首先审查行政行为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正当性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联性——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诉天津新港海关请求确认不予返还担保金违法并请求返还案本案要旨:对于行政比例原则的审查,应当首先审查行政行为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正当性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联性。行政执法如果兼顾了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则可以认为行政行为是适当的。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初字第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津高行终字第1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6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新野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诉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本案要旨: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如其在违反交通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则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行初字第19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7通过行使司法管辖权宣示对钓鱼岛的主权——吴梅莲、黄斌斌申请确认与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案本案要旨:申请人申请确认钓鱼岛海域发生的海难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事故发生海域可确定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因此,法院除对申请人享有属人管辖权外,同时还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
案号:(2014)霞调确字第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8未依申请履行指导、监督村务信息公开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建锋诉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本案要旨: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收到申请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收到村民的申请后,未就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答复申请人或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申请人知晓的,属于未充分履行职责,应当确认其违法性,以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案号:(2014)甬慈行初字第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9怠于履行行政附随义务应负行政责任——政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怠于履行行政附随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行政附随义务可以进行单独的司法评价,未完全履行行政附随义务可能导致行政赔偿。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行终字第7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10怠于履行行政附随义务应负行政责任——政府、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苑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怠于履行行政附随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行政附随义务可以进行单独的司法评价,未完全履行行政附随义务可能导致行政赔偿。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行终字第7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11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初审后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作决定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仙居县常青山庄老年公寓诉仙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法定职责案本案要旨: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向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行初字第1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2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12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机关间的内部答复可以提起诉讼——綦会来诉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行政确认案本案要旨: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需求对涉案建筑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并予以答复,是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事实根据,虽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答复,但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案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8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行终字第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13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耽误申请复议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李博诉阳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本案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由于非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复议机关未收到复议申请,超过60日后,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复议申请。因首次提交申请被耽误的期限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不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不服该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告知的救济权利错误,导致行政相对人选择了错误的救济途径,因此而耽误的期限,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不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
案号: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行初字第4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行终字第8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14违法建筑物的买受人(所有权人)虽不是违法建设行为人,执法部门可以其作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相对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玉连城建行政非诉纠纷案本案要旨:违法建筑物的买受人(所有权人)虽不是违法建设行为人,但其是违法建筑的现有使用人、受益人,其所有、管理的房产具有违反规划、物业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的状态,可认为其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以其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责令其限期拆除,这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效率原则。
案号:(2014)海执审字第4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15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体现国家“赔偿”之意——季萍申请国家赔偿案本案要旨:对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理解,应从该项的立法原意出发,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形式、期限、利率等综合因素,体现支付“同期”利息的赔偿之意。
案号:(2013)宁法检赔字第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16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严重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司付立诉东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本案要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除遵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作出,属严重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案号: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3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行终字第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17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既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在患者提出相关申请后,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江维明诉无锡市北塘区卫生局不履行医疗事故责任判定法定职责案本案要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处理。类似情形中,通过行政处理,还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选择权在于当事人,不能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要求。对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迟迟不作处理,而处理该事项的期限又未作明确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履行职责。
案号:(2013)北行初字第00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18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过程性信息应举证证明其符合不予公开的相关条件——柴燕平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案本案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法定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过程性信息的,应举证证明该过程性信息符合不予公开的相关条件。
案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行初字第014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007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19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并非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的限制——代建明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本案要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其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本质特征,不适用行政许可期限的限制。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质是行政给付行为中的一个过程行为。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44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行终字第6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20撤销以欺骗手段被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属于行政自我纠错行为,其除斥期间和法律适用规则都与行政处罚不同——山东省文化艺术研究院诉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案本案要旨:撤销以欺骗手段被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虽然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行政处罚的程序,但不是对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而是对错误核准登记行为的自我纠错,其除斥期间和法律适用规则都与行政处罚明显不同。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行初字第72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行终字第16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