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医院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刘X
被告:昌图县第二医院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南街
电话:0410-583292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6524.9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 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2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 3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 5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以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确定)。
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4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医院以自然生产的方式生下原告。原告出生后,原告父母给原告穿衣服时发现原告左胳膊不太正常,原告父母向被告询问原因,被告答复恢复几天就好了。原告随父母回家后,父母发现原告左臂没有知觉。2010年5月3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四平市中医院,临床诊断为臂从神经损伤。5月4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中国医大附属盛京医院作肌电图检测,确诊为:神经源损害、左臂从神经不全损害,上干损害为重(产瘫)。5月27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上海复旦大学华山医院手术,被告知太小不能做。6月17日原告父母再次带原告去华山医院并做了手术。至起诉时止,原告父母共花去检查费、手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同时,原告还要定期到华山医院复查。
原告在母体中的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且原告是二胎,附合自然生产的条件。但被告在接生原告时,采用的措施不当用力牵拉原告,最终造成原告臂从神经损伤。而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原告父母,而是以“没事儿,回家养几天就好了”为由搪塞原告父母。原告父母是在自己的警觉下及时的四处求医。才在原告最佳时期为原告做了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被告作为原告的接生医院,完全能认识到原告左臂出现无知觉的原因与后果,但却故意隐瞒,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给原告日后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使原告父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依《侵权责任法》54条、57条、58条、61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请中的各项赔偿额。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