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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指导-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其特点是:(1)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2)历史性。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3)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4)组织性。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构成有机的系统。

    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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