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发布日期:2015-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在国家机构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制原则
1.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3.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