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按期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并对提交给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参加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为便于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该项权利,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必须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每位代表。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全国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参加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享有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便利的权利。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7.“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