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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各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是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同时这些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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