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是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苏格拉底会死”是结论。由此可见,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演绎推理中正好有三个词项,所谓三个词项是指逻辑学中的“大词”如“会死”,“小词”如“苏格拉底”,“中词”如“人”等。另外,每个词项恰好出现在两个命题中,如大词“会死”出现在大前提和结论之中,中词“人”出现在大小前提之中,小词“苏格拉底”出现在小前提和结沦之中。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词’“人”不会出现在结论中。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小词“苏格拉底”永远是结论的主词或主语,大词“会死”永远是结论中的谓语或谓词。
在演绎推理中,我们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中词是周延的。(3)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4)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5)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6)没有任一个具有特际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称前提。
法律人在法律推理中,如果违背了上述六个推论规则中的任何一个规则,就会导致形式谬误,因此,他或她所得到的法律决定就是不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