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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拖欠工程款 律师起诉成功追回
发布日期:2016-05-04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合肥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合肥工程款纠纷也愈发突出,最后只能通过法律予以维权。本案中,远洋公司拖欠帮能公司的180万元工程款,帮能公司通过向法院起诉,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及利息。
    [案情简述]    建设方远洋公司(合同甲方)与施工方帮能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工程期限为2015年2月28日开工-2015年4月19日结束,合同价款为4800000元(一次包死价);工程款支付:设备进场后,甲方付合同款50%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甲方将余款一次结清;乙方在付款之前提供工程费发票。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上均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帮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4年4月19日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帮能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开具了金额为480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帮能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工程款。因远洋公司对于剩余工程款180万元一直未付,帮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远洋公司与帮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帮能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远洋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因远洋公司逾期付款给帮能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远洋公司应当以欠款数额18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计付自2015年4月26日至今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远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帮能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0000元。
    [律师提示]    工程款如果约定了付款时间,从应付款之日起开始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施工方应当注意把握好诉讼时效,以免错过起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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