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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110网律师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贪污承担给予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2条第1款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単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2款规定: “因用人単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 有权向用人単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 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単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 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构成工伤的,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 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 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 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単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 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 无需考査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 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単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 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 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之债成立与否, 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 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 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 因用人単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构成工伤的, 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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