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吗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冯某、刘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网吧玩,见到卢某路过,遂把他叫到一偏僻处,胁迫卢某写下一张3000元借条,而后刘某与游某跟随受害人卢某回家拿钱。刘某、游某从卢某家里拿回一个铁盒,打开后发现没有钱,四被告人大怒,随后一同赶到卢某家中,叫门没有人答应,四被告人遂踢门进入,躲在卧室内的卢某母亲王某见状只得出来,四被告人向王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据,王某拿出1500元和一台三星T408彩屏手机(价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离开卢家。卢家报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分歧]对该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四被告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在户内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四被告人的入户具有强行闯入行为,具有非法性,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索取1500元及手机一台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延续,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四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四被告人强闯受害人卢某家中,虽然采取胁迫的方式强取财物,但他们是拿出卢某写的借条给卢某母亲王某看的,是在其信其子欠钱情况下,拿出现金1500元及手机一台,这与抢劫罪构成上要求的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显然不相符。其次,四被告人强闯卢某家中强取的也只是借条数额范围内,从四被告人主观上来看是想抢回已经被他们通过敲诈所形成的债权,在强闯卢某住宅这一次行为中,不具有主观上再一次非法占有之目的,是索还敲诈款行为,是敲诈勒索的一种延续行为。第三,四被告人踢门入闯卢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强闯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四被告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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